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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法官遭灭门案主犯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 2007-11-7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犯罪嫌疑人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临夏“12·11”持枪抢劫杀人案,今天(11月6日)由甘肃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的死刑判决和被告人朱建民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被告人宗杰由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人员朱建林与蒋志强、朱建民、孟繁军已畏罪自杀密谋抢劫。12月11日下午5时许,朱建林、蒋志强、孟繁军3人进入临夏州中级法院法官陈某家,朱建林和孟繁军掏出手枪向陈某头、面、颈等部位开枪射击,致陈某当场死亡。3人继而开枪杀害陈妻、陈某的小孙子及保姆,后实施抢劫。

    案发后,朱建林将其杀害陈某等人的仿“六四”式自制手枪、消声器及子弹12发交由宗杰保管,今年4月18日被警方查获。

    今年9月18日,临夏州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朱建林、蒋志强死刑;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朱建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宗杰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3人承担被害人亲属有关损失35万余元。宣判后,朱建林服判,蒋志强、朱建民、宗杰提起上诉。今年10月1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在临夏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甘肃省检察院派员出庭,依法履行职务。

    另据兰州晨报报道:

    11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临夏“12·11”持枪抢劫杀人案终审宣判,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蒋志强处以死刑、对朱建民处以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宗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意一审对被告人朱建林处以死刑的判决。 

    2006年1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与孟繁军(已畏罪自杀)预谋抢劫作案,最终将抢劫目标选定为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义明家,并事先踩点跟踪,确认了陈的住址。12月11日,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与孟繁军以找陈办事为名携枪进入陈家,持枪将陈义明、陈妻马沙米、孙子陈元辉、保姆杨热米4人杀害,从陈家抢走现金1.2万余元、手表2块后逃离现场。

    2007年1月上旬某日晚,逃往天水的朱建林与孟繁军二人将一歌舞厅女服务生刘某召至租住房内嫖宿,二人次日上午将刘某杀害并碎尸。

    2007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建民与孟繁军在兰州市城关区兰新市场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巡逻保安围捕,孟繁军开枪自杀,朱建民弃赃逃跑。

    2007年4月14日,朱建林在天水落网。4月27日,蒋志强在山西临县落网,朱建民在兰州落网。同时,被告人宗杰因为私藏枪支被捕。

  一审判决三被告上诉

    临夏“12·11”持枪抢劫杀人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007年9月14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建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宗杰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蒋志强、朱建民、宗杰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减短一名被告刑期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8日在临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朱建林,上诉人蒋志强、朱建民处刑适当,对上诉人宗杰的量刑偏重。2007年10月31日,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蒋志强、朱建民的定罪及对上诉人宗杰的定罪部分;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宗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意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朱建林的定罪及量刑。该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郭玉红 赵丰)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李郁军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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